【注釋】
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,化妝和盥洗室用具,玻璃器皿和由瓷、陶瓷、陶土、赤陶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家庭和廚房用具,例如:蠅拍,衣夾,攪拌匙,涂油匙和開塞鉆,以及上菜用具,例如:方糖鉗,冰塊夾,餡餅用鏟和上菜勺; ——家庭、廚房和烹飪用容器,例如:花瓶,瓶,存錢罐,提桶,雞尾酒調(diào)酒器,烹飪用鍋,非電燒水壺以及非電加壓炊具; ——廚房用小型手動的切碎機、研磨機、壓榨機、碾碎機,例如:蒜壓榨器,胡桃鉗,杵和研缽; ——碗碟架和飲料瓶架(餐具); ——化妝和梳洗用具,例如:電動和非電動的梳及牙刷,牙線,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,粉撲,專用化妝包; ——園藝用品,例如:園藝手套,窗臺花箱,噴壺和澆水軟管用噴嘴; ——室內(nèi)水族池,室內(nèi)生態(tài)培養(yǎng)箱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清潔制劑(第三類); ——小型電動的切碎機、研磨機、壓榨機、碾碎機(第七類); ——剃須及剃毛裝置,理發(fā)器和指甲鉗,電或非電的修指甲和修腳器具,例如:修指甲成套工具,指甲砂銼,去死皮鉗(第八類); ——刀叉餐具(第八類)和手動的廚房用切割工具,例如:蔬菜切絲器,切比薩餅用刀,奶酪切片機(第八類); ——除虱梳,刮舌器(第十類); ——電烹飪器具(第十一類); ——梳妝鏡(第二十類); ——貨物存儲和運輸用金屬容器(第六類),貨物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(第二十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制品、瓷器和陶器,例如:假牙用瓷料(第五類),眼鏡片(第九類),隔熱、隔音用玻璃棉(第十七類),陶瓷磚瓦(第十九類),建筑玻璃(第十九類),紡織用玻璃纖維(第二十二類)。